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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2、这次《著作权法》修正案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如建筑作品和杂技艺术作品第一次被法律明确享有著作权。
3、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4、《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著作权法》。
5、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诉讼、仲裁活动。
6、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7、这次《著作权法》修正案扩展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
8、出租权,既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9、这次《著作权法》修正案新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权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0、《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改编、翻译、注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译、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1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4、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5、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6、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8、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图书出版者按照合同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
20、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21、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条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22、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23、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4、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5、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6、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7、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8、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29、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址:sjzcrt.cn
30、未经许可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权利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31、第三十三条(听证标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32、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3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4、通过因特网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支付报酬。
35、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6、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37、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38、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9、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3、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44、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5、对于公开销售侵权盗版软件产品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4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